居心伤害案件中,物证直接关系到伤害事实、伤情判定等焦点事实的认定,故物证的审查至关重要。法纳君通过在Alpha等数据库检索,选取了部门因控方提供物证被法院清除从而使得被告人被判无罪或罪轻的居心伤害犯罪案例举行研究,现将部门物证没有被采取的裁判要旨归纳如下:一、物证没有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缺乏关联性被清除案号:(2014)巨刑初字第16号基本案情:2010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的家人与李某甲的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历程中杨某甲持铁锹将李某甲打伤。经司法判定,李某甲的伤情属轻伤。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所举物证铁锹照片,由于铁锹头已生锈,经视察及磨练未发现人血,并不能证实铁锹上是否有血迹,也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因此,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存在瑕疵,故仅以物证铁锹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实施了伤害被害人李某甲的行为。
二、只有扣押物品清单,未制作提取笔录,导致物证泉源不明,因缺乏正当性被清除案号:(2013)泸泸刑初字第152号基本案情:2012年11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正在万某某家的房顶上施工,被告人先廷贵因与李某某发生口角,为达泄愤的目的,先廷贵用将一根长约3、4米的竹竿刺中李某某左眼部并刺入颅腔内,致李某某医治无效死亡。裁判要旨:公诉机关举出的物证:两节竹竿和黄、白塑料袋各一个,该物证的泉源公诉机关仅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无现场提取照片牢固,未制作提取笔录对提取时间、所在和提取物的详细特征举行形貌,系证据泉源不明。
虽经侦查人员增补流转说明,但难以清除物证通报历程中泛起影响其真实性的可能,且物证收集不完整,部门证人对该物证的指认缺乏客观依据。因无法判断该物证的客观真实性,法院对该物证不予采信。三、关键物证因无法收集到原物在庭审中举行举证、质证,而导致被清除案号:(2017)甘0104刑初449号基本案情:2005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被一辆摩托车差点撞倒,引起张某某的不满,即返回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寻找撞他的摩托车司机,期间,误认为周某某就是撞他的人,张某某持水果刀捅刺周某某,并持刀追赶,后经法医判定,周某某已组成重伤。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无法提交关键物证--水果刀、被害人血衣原物,导致血衣上刀口位置、破损水平等事实与被告人供述以及和被害人的伤口位置、伤害效果等重要事实无法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法对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无法证明被告人使用提取到的作案凶器实施犯罪,且提取到的物证也无其他正当证据相佐证,导致物证被清除案号:(2018)湘1126刑初612号基本案情:2018年2月7日,在被害人蒋先雨家门口,被告人蒋宜峰的母亲酒后与被害人及其妻子蒋合志因口角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蒋宜峰与被害人蒋先雨、蒋合志发生扭打。在扭打中,被告人蒋宜峰用砖头砸击被害人蒋先雨头部,又用起子将被害人的头部扎伤。随后又用砖头殴打蒋合志。经司法判定所判定,被害人蒋先雨属轻伤一级,蒋合志为轻微伤。
裁判要旨:1、在本案中,被告人蒋宜峰供述其未持凶器殴打过蒋先雨,唯一的眼见证人没有瞥见被告人持凶器殴打被害人,公安机关事后也未找到打伤被害人的钝器,案发现场的“起子”也无法查实是谁带来的,谁使用过。2、本案能证实被告人蒋宜峰持红砖和起子将蒋先雨打伤的只有被害人蒋先雨、蒋合志的陈述且法院对该被害人陈述不予采信,也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确定是谁将蒋先雨打成轻伤。因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起子”,法院不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蒋先雨所受的轻伤系被告人蒋宜峰殴打行为所致。五、关键证据没有提取到被告人指纹,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导致物证被清除案号:(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基本案情:被告人林伟与被害人沈某忠均系某鞋厂保安员。
2013年8月19日,林伟因与沈某忠发生口角,遂拿起一把消防扳手,一连击打沈某忠的头部,致其死亡。裁判要旨:1、公诉机关凭据被告人林伟原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所做的部门有罪供述提取到了本案的关键物证消防扳手,但上述有罪供述不仅与林伟归案后的无罪供述相互矛盾,而且这些有罪供述之间也相互矛盾,且林伟在归案当天及当庭均作无罪辩解,其无罪辩解中所述情形现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予清除。
2、持消防扳手打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监控录像在细节上存在矛盾。3、公诉机关虽然提交了物证消防扳手,并认定该消防扳手系林伟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但消防扳手上并没有提取到林伟或沈某忠的指纹、血迹、斑迹或任何可检测出DNA的痕迹,该消防扳手是否为林伟使用过存疑,是否是致被害人沈某忠死亡的作案工具也同样存疑。六、物证照片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导致该物证被予以清除案号:(2014)宣区刑初字第83号基本案情:被告人冀登伟因故对王某乙心怀不满,遂找到被告人杨金林预谋殴打王某乙。
2013年6月25日杨金林与向某持刀砍伤王某乙,后二人逃离现场。事后,冀登伟与冯某甲给杨金林和向某共计3000元利益。经法医判定,王某乙伤情组成重伤。
裁判要旨:对公诉机关所举的冯某甲伤情照片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具备关联性,因此不予认定。七、提取的物证与证据保全清单载明纷歧致,导致物证缺乏正当性被清除案号:(2016)吉0282刑初290号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夹杖子挂铁丝网与邻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后撕扯,后张某甲用木棒将陈某某打伤。经判定,被害人陈某某的左尺骨中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木方子,与证据保全清单载明的物品特征纷歧致,且被告人张某甲及被害人陈某某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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